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 总则

    1.0.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效劳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工程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根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根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根本设计收费

    根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效劳。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效劳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根本效劳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到达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那么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计费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非标准设备计费额为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根本效劳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2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工程根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1.0.14 建设工程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工程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工程根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工程设计协调费。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工程根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根底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工程根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工程根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工程根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标准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那么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0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置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那么效劳收费。其他效劳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矿山采选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坑内采矿工程

露天采矿工程

选矿工程

煤炭矿井工程

煤炭露天矿工程

选煤厂及其他煤炭工程

3 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林产、农业〔粮食〕、内贸、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加工冶炼工程例如

加工冶炼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4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学纤维和医药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5 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水利电力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电力、核能、水库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

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

6 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和城市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

铁路工程设计收费

  铁路的线路、电气化和通信信号工程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铁路的枢纽、特大桥、长隧道工程采取按照投资额百分比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铁路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铁路枢纽、特大桥、长隧道工程设计收费率

7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电信、播送电视、邮政工程。

   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园林绿化工程

  7.3.3 市政公用工程

  7.3.4 播送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8 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林业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9 附 表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效劳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效劳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效劳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效劳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效劳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1999年7月10日已经国务院批准  1999年8月1日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罚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效劳,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效劳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工程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工程、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工程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效劳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效劳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

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分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缺乏以保证查明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应予从重处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领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分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第十九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
 
  1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为8000~15000元/公顷,基价7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2 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收费为12000~1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3 城市设计收费12000~1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4 景观规划收费为15000~18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5 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收费8000~10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6 新区详细规划收费5000元/公顷,基价7万元。


建筑设计收费参照标准      
住宅类收费      
1  按费率收费,为概算投资造价2.0~3.0%收取。      
2  按面积收费则分类如下:(上限为采暖地区)      
   多层住宅(含六跃七跃层):      
方案:  3元/M2    2.5~5元/M2            
扩初:  7~12元/M2